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3年12月29日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旅游项目进行立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申报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工作,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税务、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应急、水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倡导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维护旅游秩序。
依法成立的旅游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投诉内容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投诉内容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税务、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旅游投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Chapter 2规划与促进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旅游资源为基础和旅游产品为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河道水域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鼓励和支持依托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依托“潮州古城”“龙湖古寨”“饶平土楼”“大城所城”等文化遗产,整合全域史迹遗址、人文自然景观,开发具有潮州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利用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验馆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潮州历史文化韵味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创新丰富非遗资源的活化利用方式,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潮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
(四)制作和销售具有潮州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潮州特色的工艺美术作品;
(六)其他能够展示潮州历史文化的活动。
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驻潮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开展常态化演出。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畲族村落,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发挥乡村山水生态、少数民族文化、民居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发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新业态。
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定期发布潮州美食地图,加强潮州美食的宣传推广。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加强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产业方面支持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工艺美术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休闲消费文化旅游品牌,规范引导早市、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早市、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早晨、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修缮和升级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整合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镇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
Chapter 3保障与服务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Chapter 4管理与监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按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明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文化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支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文化旅游应急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商品销售者或者其他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
(二)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
(三)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市对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民宿、餐饮服务单位、特色食品和工艺品销售单位实行质量等级管理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制定等级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民宿、餐饮服务单位、特色食品和工艺品销售单位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应当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的,不得用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合同监管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旅游质量监管,完善数据统计分析、综合信息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方便旅游者、旅游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质量等级或者星级评定结果,并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违法信息纳入异常名录和实施重点监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