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化旅游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要求,维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