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以及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并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性评估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旅游资源为基础和旅游产品为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河道水域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