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