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乡村开展文旅市集活动,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打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休闲消费文化旅游品牌,规范引导早市、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早市、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早晨、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修缮和升级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整合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镇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