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