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旅游项目进行立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申报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工作,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税务、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应急、水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