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合同监管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旅游质量监管,完善数据统计分析、综合信息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方便旅游者、旅游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质量等级或者星级评定结果,并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违法信息纳入异常名录和实施重点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