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