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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6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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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1 条
- 第十九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1日41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0 条
- 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8月2日38 条
-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8月30日47 条
- 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4 条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6年4月17日33 条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1年1月8日54 条
-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7月14日44 条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8月29日129 条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5月26日57 条
-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26日129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4月29日126 条
-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月8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4月20日35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6 条
- 第十一条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9月21日32 条
- 第十三条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2月3日55 条
- 第二十六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