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