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