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