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无法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劳动者,但按规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的,视为送达:(一)交与劳动者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二)邮寄送达;(三)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应当在前款第一、二项无法实行情况下,方可采取,以用人单位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为送达日期。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