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月18日69 条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3月31日44 条
-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地方法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0月8日24 条
-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30日37 条
-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格等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
- 地方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11日44 条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51 条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9年4月23日82 条
-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5月29日31 条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5日37 条
-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0月23日62 条
-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被暂扣车辆超过30日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 地方法规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8月2日69 条
-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7月31日81 条
- 第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七十三条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2026年5月10日21 条
- 地方法规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0月12日27 条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文明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文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3月31日20 条
-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佩戴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填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赔偿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水利部发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 地方法规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2月24日3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