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商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