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