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执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