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