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