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外,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