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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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26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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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30日46 条
-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依法组织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所在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0月10日42 条
- 第十四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法规性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1日无条文结构
- 九、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3月20日44 条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8日38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29日37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修改、废止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 地方法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0月23日28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25日50 条
-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
- 修改、废止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4日无条文结构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
- 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3日57 条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自愿实施节育手术规定的休息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0年9月13日18 条
-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42 条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5月21日52 条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8月20日41 条
-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