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二)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未按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五)出具虚假残疾评定证明的;(六)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