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或者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其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