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八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