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