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企业方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企业方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