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0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一)发展规划,投资、融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改制、兼并、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经营状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职工工资、奖金、晋级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八)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公积金的使用方案;
(九)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结果,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津补贴、兼职、持有本单位股权、出国出境、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七)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兼职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培训考察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福利费用情况;
(五)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六)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七)工会与企业经营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及时公开。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便于职工阅览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
(一)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内容公开或者搞虚假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作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依法履行厂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前款第(五)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