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