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投资、融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改制、兼并、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经营状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职工工资、奖金、晋级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八)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公积金的使用方案;
(九)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结果,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津补贴、兼职、持有本单位股权、出国出境、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