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或者转让协议。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

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