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第十九条有效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或者转让协议。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