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福利费用情况;
(五)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六)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七)工会与企业经营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