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