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