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七)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兼职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培训考察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