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9月28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堆放和装卸运输、公共场所与道路养护、园林绿化、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以及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公园广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养护、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码头、道路客货运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养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与装卸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设定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的通行时间、路线,依法查处或者协助其他部门查处物料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物料堆场、工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已办理出让、划拨手续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开矿采石取土及其加工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一)采用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
(二)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定期冲洗隔离栅栏上附着的积尘,及时清理道路的浮泥、砂石;
(二)在高温、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作业的频次;
(三)发生暴雨、洪水、内涝等情况后,及时清理道路渣土、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采取洒水、机械化保洁、冲洗、喷雾、清运等措施时,实施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优化作业路线,降低对市民交通出行的影响。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应当铺垫隔离物;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地面硬化,配备喷淋和其他抑尘设备,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冲洗等措施;
(二)物料贮存、传输、装卸,以及材料、成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均实行封闭式运行;
(三)在出口处配备车辆冲洗和沉淀过滤等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开采作业采用自带收尘器的钻孔设备,在爆破环节采取水泡泥除尘、湿式喷淋除尘等措施;
(二)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生产环节采取负压除尘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除尘措施;
(三)矿石输送采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矿石装卸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未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二)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造成回填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