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监控措施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