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未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二)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造成回填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