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并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