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