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