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在清理楼层、高处平台的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