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应当铺垫隔离物;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