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应当铺垫隔离物;(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