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采用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二)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