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用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

(二)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