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地面硬化,配备喷淋和其他抑尘设备,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冲洗等措施;

(二)物料贮存、传输、装卸,以及材料、成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均实行封闭式运行;

(三)在出口处配备车辆冲洗和沉淀过滤等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