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地面硬化,配备喷淋和其他抑尘设备,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冲洗等措施;(二)物料贮存、传输、装卸,以及材料、成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均实行封闭式运行;(三)在出口处配备车辆冲洗和沉淀过滤等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四)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