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开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开采作业采用自带收尘器的钻孔设备,在爆破环节采取水泡泥除尘、湿式喷淋除尘等措施;(二)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生产环节采取负压除尘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除尘措施;(三)矿石输送采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矿石装卸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