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