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0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五章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