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