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八条有效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